主题: 反家暴法实施一年 安徽发出53张人身保护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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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表于:2017/3/7 9:35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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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明天就是三八妇女节了,昨天,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发布了《安徽省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状况》白皮书。记者从会中了解到,自2016年3月1日《反家庭暴力法》实施以来,安徽全省共发出“人身安全保护令”53份,遏制了家庭暴力,有效保护了广大妇女、儿童和老年人的人身权益。


全省一年发出“人身安全保护令”53份

据了解,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10年8月开始,在全省试点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”,并于2013年在全省全面推开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”工作。安徽法院加强与公安、妇联、民政、法律援助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,建立联合执行机制,逐渐形成了协调联动、有序衔接、反馈及时、联合化解的工作格局。

试点期间,全省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122份。2016年3月1日《反家庭暴力法》实施以来,全省共发出“人身安全保护令”53份,遏制了家庭暴力,有效保护了广大妇女、儿童和老年人的人身权益。

《反家庭暴力法》实施以来,安徽省10个市出台了反家暴相关政策文件,构建了多部门合作的反家暴联动格局。目前,全省已建“家暴110”报警中心(点)2282个,家暴伤情鉴定中心16个,家暴庇护所等救助机构63所。

主动申请“人身安全保护令”的人不多

“人身安全保护令”对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起到了重要作用,成为申请人的“护身符”,不过,这道“护身符”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文则俊看来,也是一把“双刃剑”。

2016年,安徽省共发出53份“人身安全保护令”,相比较于前期5年多试点期间,全省共发出122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来说,年均有所增加,不过,数目却并不惊人。“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把双刃剑,发出了保护令,也有可能导致受损的关系无法愈合,所以对于发保护令时,有很严格的条件,一个是确实存在家暴实际问题,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的,另一个则是家庭关系已经无法恢复的情况下才会发出。”文则俊说,“发出保护令,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缺少接触机会、沟通,导致受损关系难以恢复,所以是既有利也有弊,在发布的时候十分慎重,我们既要保护申请人,又要着力恢复家庭关系。”

此外,文则俊还称主动申请“人身安全保护令”的人数也不多,“去年来申请的到最后真正没有发出的,其实还不到十件。”除了妇女外,还有老年人、丈夫及子女提出申请“人身安全保护令”,发布保护令的时候也有规定期限,每张保护令时间不同,因案制宜。“如果这段关系恢复了,过了期限不再发布,当然也可以申请延长。”

日前,本报也分别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、蜀山区人民法院、庐阳法院、瑶海法院等了解到,去年全年都未发出“人身安全保护令”。“家暴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,通常当事人对存在家暴的情况举证不力或保存相关证据的意识不强,法院很难单凭当事人陈述或个别孤证去认定,另一方面则是当事人自身的原因,一般家丑不愿意外扬,而日常生活中的偶发争吵甚至动手又觉得没有必要去申请,对于感情长期不和的,除非家暴严重到一定程度,否则往往选择直接起诉离婚,而非前置性地申请保护令。”庐阳区人民法院研究室王鹏说。

案例1:多次受家暴,女子申请保护令

【基本案情】申请人彭某(女)与被申请人洪某(男)系夫妻关系,双方均为金寨县某学校教师。彭某曾以洪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为由起诉离婚,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,洪某于2016年8月29日与其发生吵打,导致彭某受伤,此事由金寨县公安局南溪派出所处理。彭某为保障人身安全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。

【裁判结果】金寨县人民法院南溪人民法庭认为,双方发生厮打的事实能够认定,于是裁定:一、禁止被申请人洪某对彭某实施家庭暴力;二、禁止被申请人洪某骚扰、跟踪、接触彭某及其相关近亲属。

案例2:长期受威胁,老人申请保护令

【基本案情】南陵县汪某因申请人汪某某的过分溺爱,致其成年后好逸恶劳、不务正业,经常以暴力方式强行向汪某某索要财物。汪某某为此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,但收效甚微。2016年8月中旬,汪某因向汪某某索要财物不成,至其住所殴打汪某某,南陵县公安局于当年10月19日对汪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汪某某为防止再次受到汪某的伤害,于2016年10月26日向南陵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。

【裁判结果】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汪某某的申请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条件。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汪某殴打、威胁、骚扰、跟踪申请人汪某某及其近亲属;责令被申请人汪某远离申请人汪某某的住所。

案例3:不堪家暴杀夫 她自首获轻判

【基本案情】 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(殁年70岁)系夫妻关系,结婚四十余年间,被害人刘某某经常因琐事打骂李某某。2014年以来,刘某某殴打李某某行为更为严重,多次声称要将李某某杀死,并于2014年12月底购买刀具一把,李某某偷偷地将该刀具藏起来。2015年1月9日20时许,李某某因刘某某参与赌博与刘发生争吵,刘要求李交出刀具,并声称要用刀将李杀死。次日4时许,李某某起床如厕,看见家用铁锹后,想到刘某某的威胁性语言,产生杀人之念……经鉴定,刘某某系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,其脏器破裂出血对其死亡具有促进作用。案发后,李某某在其子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。

【裁判结果】 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某某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刘某某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。但被害人四十余年间动辄暴打被告人,近年来又多次声称要杀死被告人,并购买一把刀具威胁被告人,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重大过错;被告人的杀人故意系因不堪忍受被害人的暴力、威胁,出于长期的积怨和对未来可能再次遭受暴力的恐惧而产生,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。案发后自首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另外,被告人系年近70岁的老人,其犯罪对象是长期对其实施暴力、威胁的施暴者,受到民众高度同情,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,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故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。

新安晚报 安徽网记者 朱庆玲
  
  • 哥不寂寞
  • 发表于:2017/3/7 14:37:46
  • 来自:安徽
  1. 沙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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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暴很普遍
  
  • 六月飞雪
  • 发表于:2017/5/4 3:40:11
  • 来自:安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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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家暴受害者,能把我的事发到论谈吗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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